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资金和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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