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当邀请残疾人组织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