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九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相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和减少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