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十一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六周岁以下的残疾孤儿、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对贫困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重度耳聋患者听力恢复手术、精神病患者服药、小儿麻痹矫治手术等提供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