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捐助和服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捐助和服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