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残疾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