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活动中心)、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健身场(馆)、文化馆(宫、站)、图书馆、公园、动物园等公共场所和风景名胜区。视力、智力残疾人和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享受相同优惠。
以上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免费标识。
有条件的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轮椅供残疾人免费使用。
以上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免费标识。
有条件的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轮椅供残疾人免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