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九条 文化广播、体育主管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组织残疾人文艺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的培养,有关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文艺、体育训练提供支持、帮助。
残疾人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由活动组织者给予补贴。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文化广播、体育主管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对参加重大的国际、国内演出、比赛并获奖的残疾人予以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的培养,有关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文艺、体育训练提供支持、帮助。
残疾人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由活动组织者给予补贴。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文化广播、体育主管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对参加重大的国际、国内演出、比赛并获奖的残疾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