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有计划地新建、扩建和改建适合残疾人活动的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
(二)公共媒体应当无偿刊登、播放宣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三)市、区县(自治县)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并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增加盲文读物和有声读物种类、数量;
(四)建立志愿者根据需要为残疾人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制度;
(五)体育场(馆)、影剧院、广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为开展残疾人体育训练、体育比赛和文艺演出等活动提供方便并减免相关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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