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经费,拓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