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或者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支持和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或者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