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鼓励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参保的残疾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补贴。
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伤残风险和面向残疾人的专项险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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