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残疾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核发、管理残疾人证。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和残疾类别、等级以及残疾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福利待遇的合法凭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