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气象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在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本市其它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的气象工作,应当接受市气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