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条例 第四条 重庆市气象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支持气象科技教育的发展,将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