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能满足用水需要的情况下,禁止单位或者个人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禁止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区直接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
鼓励城市街道地面采用透水建筑材料,维持地下水补给平衡。
鼓励城市街道地面采用透水建筑材料,维持地下水补给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