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资源规划开采,并加强地下水水位、水质的监测,建立技术档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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