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二十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营运。
工业污水、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