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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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
第二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
第四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
第五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利用
第六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利用 第六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其他有关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利用 第七条 新建、扩建以及改建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未取得流域管理机构...
第八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利用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
第九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利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的...
第十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利用 第十条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十一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
第十二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的保护,开展污染...
第十三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建立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体系,健全...
第十四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设立醒目标志,安装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以及流域机构提出的限制...
第十六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依据...
第十七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向...
第十八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十八条 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厕所、化粪池;
(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
第十九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建设,加强饮用水水...
第二十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营运。
工业污水、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照规定进...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资源规划开采,并加强地下水水位、水质的监测,建立技术档案,接受水...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开采(勘查)煤、石油、天然气、页岩气以及其他矿产资源,修建隧道(洞)等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在依法进行环...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能满足用水需要的情况下,禁止单位或者个人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水资源保护工程、取水单位和个人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被检...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等紧...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城乡水工程建设,推进城乡供水统一管理,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水...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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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取水申请批准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
第三十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三十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全市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国家给本市确定的用水总量...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申请...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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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四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积极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取水工艺、设施...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设备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已建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市、区...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七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使用农村集体所有水工程供应的水,其水费的收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用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有...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
第四十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