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
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通过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取水标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通过取水许可审批并建成运行的建设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
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通过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取水标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通过取水许可审批并建成运行的建设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