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