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