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利用

第六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利用 第六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其他有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与已批准的水资源规划相互衔接。新建项目不得影响已批准的水资源规划中的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确需调整水资源规划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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