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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