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利用
第七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利用 第七条 新建、扩建以及改建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未取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新建、扩建以及改建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和区域有关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新建、扩建以及改建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和区域有关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申请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