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利用
第八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利用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关系。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和水土保持、治涝、航运、发电等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抗旱的总体安排。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和水土保持、治涝、航运、发电等方面的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抗旱的总体安排。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限制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