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利用 第九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利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积极组织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对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使用,应当依法严格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