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十一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严禁破坏和污染水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