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节约用水要求。严格控制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的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收集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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