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四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积极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取水工艺、设施落后,耗水量大,节水措施不力的单位,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核减其取水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