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设备的应用,支持节水技术的开发;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