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七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使用农村集体所有水工程供应的水,其水费的收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决定。
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实行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对城乡用水逐步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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