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十四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设立醒目标志,安装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获得批准的取水口布局情况,加强取水计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开展取水计量设施在线监测,有关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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