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