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取水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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