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取水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