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港口建设和经营机制。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港口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具体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海事、航道等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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