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11-24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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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加快港口发展,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 第二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港口建设和经营机制。 市交通主管部... 第四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本市港口规划包括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 第六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本市港口总体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编制并公布实施。 修改港口总体规划按照编制程序办理。 第七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枢纽港区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水利、国土、三峡水库、环保、规划、市政等... 第八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在... 第九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级批准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自... 第十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批的港口设施建设事项抄送相关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后,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其中国家和市级批准的建设项...

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

第十二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港口岸线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并按照下列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第十三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 第十三条 港口岸线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期限使用制度。 第十四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 第十四条 需要变更港口岸线使用主体,但不改变港口岸线用途的,由港口岸线使用权出让人与港口岸线使用权受让人向港口岸线审批机关... 第十五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 第十五条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机关依法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并... 第十六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港口岸线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 (二)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十七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十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条件,依法向港航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市、区县(... 第十八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前已经存在,无法提交港口工程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港口,经技术检测... 第十九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 (二)租借、转让、涂改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四... 第二十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条 对载运抢险、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统一组织,优先安排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一条 客运船舶不能按时运输旅客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报告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

第五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港...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港口内储存、装卸、过驳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在港口内储存、装卸、过驳其他危险货物,其托运人...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停止对该货物的作业活动,并及时报告当地港航管理机构: (一)发现未申报...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港航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置障碍物; (二)向港区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和其他固体废物; (三)违反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占用、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航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指使、强令违章作业,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港口内储存、装卸、过驳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法建设的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作...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交通综合执法的,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港航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主管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