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港口内储存、装卸、过驳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在港口内储存、装卸、过驳其他危险货物,其托运人、承运人或者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二十四小时前,应当将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时间、地点和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报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航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行本款所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在港口内储存、装卸、过驳其他危险货物,其托运人、承运人或者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二十四小时前,应当将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时间、地点和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报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航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行本款所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