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停止对该货物的作业活动,并及时报告当地港航管理机构: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接到港口经营人的上述报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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