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一条 客运船舶不能按时运输旅客的,承运人应当及时报告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及时妥善疏散旅客,做好船期变更和旅客退换票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