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十九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
(二)租借、转让、涂改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四)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港口经营服务费;
(五)损害旅客或者托(承)运人利益、扰乱港口经营秩序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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