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十八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前已经存在,无法提交港口工程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港口,经技术检测评估合格,且不违背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其经营人可以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和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技术检测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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