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
第十六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港口岸线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
(二)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
(三)伪造、涂改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四)可能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者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用途及期限使用港口岸线;
(二)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
(三)伪造、涂改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四)可能影响港口岸线稳定或者毁坏港口岸线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