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

第十五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管理 第十五条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机关依法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一)取得许可满两年未建设或者建设中停工一年以上;
(二)许可期满未重新取得许可;
(三)项目法人依法终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四)港口岸线使用人将港口岸线使用权转给他人使用,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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