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条 对载运抢险、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统一组织,优先安排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