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后,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其中国家和市级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区县(自治县)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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