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级批准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批准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建设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对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批准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建设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港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对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