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批的港口设施建设事项抄送相关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