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在港口规划区内,不得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主城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危化品码头、港口设施。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港口经营者按照港口规划优化港口结构,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率,促进港口集约化发展。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在港口规划区内,不得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主城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危化品码头、港口设施。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港口经营者按照港口规划优化港口结构,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率,促进港口集约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