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重庆市港口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枢纽港区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水利、国土、三峡水库、环保、规划、市政等部门和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其他港区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本级发展改革、水利、国土、环保、规划、市政等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修改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编制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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